某贸易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以物抵债”化解企业拖欠货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促销服务与合作销售合同,约定某商业公司提供场地给某贸易公司销售商品,营业额由某商业公司收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货款,后因某商业公司经营异常,自2022年9月起至2023年5月止,某商业公司共拖欠某贸易公司货款人民币405564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由此产生纠纷。
处理方式方法
某贸易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到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调解员先通过“面对面”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见面沟通,引导充分表达想法和诉求。调解员在了解具体纠纷情况后,主动联系街道对接的指导调解的法官,通过“法律释明调解法”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与双方“面对面”和“背靠背”沟通后了解到,双方围绕拖欠货款一事,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二是抵扣货款的商品如何折价计算问题。针对焦点问题一,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听取当事人说明,了解到某商业公司在当地所有商店的营业情况,提出由商品抵扣货款的建议,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05564元,针对使用哪里的商品进行抵扣、怎样让某贸易公司拿到这批商品等问题进行了沟通,最终确定以某商业公司某店内的商品在指定日期前一次性交付。针对焦点问题二,调解员和指导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确定商品按照常规售价的计算方式进行折价,并对商品清单进行仔细核对,确认商品总金额为人民币405538.45元。最终双方均同意按照此种方式和金额履行。
裁判要旨
当前,商业活动频繁,很多企业会面临货款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调解,应当以实质化解为目标,除可以采取传统现金支付等方式偿还货款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调解方案。特别是对债务方资金紧张但有可供抵扣的商品时,通过商品抵扣货款的方式,既能够使商品得到有效利用,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又能够高效化解纠纷,增进双方理解,有助于维护双方已经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为今后合作留有可能性。本案中,法官指导街道调解委员会联动调解,发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优势,快速找出双方矛盾焦点,在确定债务人还有商品可以抵扣货款的情况下,提出用商品抵扣货款的方式支付拖欠货款,并就如何折算商品价格提出建议,促使高效解决本起债务纠纷,为其他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参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以商品抵扣所欠货款,纠纷得以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第5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510-05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