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信设备公司与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一揽子化解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

民事专利权权属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使用磋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基本案情

某通信设备公司称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在通讯领域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平台申请以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

处理方式方法

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选定某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分析关键信息,确定处理方案。调解员第一时间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是否有效、对比表是否完整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分别与两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和技术研发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产生的具体经过,梳理和明确争议焦点为被请求人是否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二是预估考量要素,推动纠纷调解。调解员就双方关注的问题分别给出具体处理意见。针对此前某公司消极处理纠纷的情况,调解员结合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对其进行释明,表示如果不积极沟通并参与调解,法院判决结果可能将对其不利。针对该公司认为行业内侵权主体较多,使用的技术方案属于行业公知技术,且有抗辩理由的情况,调解员在释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围绕合法来源和权利用尽的适用范围和保护逻辑,建议该公司关注自身纠纷,从技术澄清入手,逐步与某通信设备公司寻找利益契合点,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在充分考虑调解员上述意见后,该公司基本认可使用了请求人的标准必要专利,并同意就合作模式进一步磋商。 三是专业助力谈判,实现多方共赢。该公司出于业内竞争顾虑,坚持避免使用“许可费”概念,表示仅可进行“专项”合作。谈判许可阶段,调解员主要沟通对象转为某通信设备公司,并就以下问题提出建议,包括建议其重新核定涉案数额;建议以适当可比协议为参考,同某公司重新确定费率;建议双方以“海关两年的出货量”等官方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弥合双方心理预期;建议以某通信设备公司纠纷处理的实质需求为关注点,达成规范运用知识产权的核心目标。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是通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非经权利人许可,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则必然侵犯知识产权。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在汇集知识产权资源、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巨大优势,也为今后类似纠纷处理提供借鉴。一是及时转变沟通对象。调解员在不同阶段沟通对象要有所侧重。如,初期是与双方知识产权负责人和技术研发人员沟通,目的是客观全面了解纠纷详情,梳理明确争议焦点;中期重点是要与某公司沟通,通过类案解读及释法明理,打消其消极处理纠纷态度,引导其认可自身侵权行为并积极寻求合作化解;后期重点是与某通信设备公司沟通,就涉案数额、费率等问题给出参考建议,将一方侵权转化为双方共赢的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繁荣发展。二是运用专业知识促成调解。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协调双方利益契合点,通过提供专业意见引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双方当事人开展许可谈判,向某公司释明可能的诉讼结果,对其抗辩理由在释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围绕合法来源和权利用尽的适用范围和保护逻辑进行解读,使某公司积极寻求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向通信设备公司建议参考适当可比协议重新确定费率等,以规范运用知识产权为核心目标。通过上述调解工作,有效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利益,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处理结果

经各方不懈努力,双方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以及后续合作等达成一揽子和解保密协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2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463-1-160-00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