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2024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林某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花某村、樟某村后坞石灰山非法开采矿石并销售。 2022年11月1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委托调查评估,林某民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石灰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损面积合计26546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20603平方米,旱地面积3568平方米,草地面积2375平方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林某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03715元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95000元,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555938元及鉴定评估费用80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4月1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35938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1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林某民存款6359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58条第2款、第103条第1款、第105条、第106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103条第1款、第105条、第1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2023年4月14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1-2-466-00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