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1+N”机制联动化解涉残疾人劳动合同纠纷

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甲、王某乙均为听力残疾人,系姐妹关系。二人向某市残联反映,其共同入职某公司已8个月,公司与妹妹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对姐姐却仅缴纳社保。某公司则主张,原计划仅招用妹妹一人,应两姐妹母亲的请求,才答应一同安置姐姐,并与其母亲达成口头约定,仅为姐姐缴纳社保即可,因此某公司不存在过错。期间双方多次交涉,但对于是否存在差别对待以及处理方案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

处理方式方法

残联发现该情况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向辖区法院反映此案线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与残联运用“1+N”涉残疾人纠纷调解工作模式,由残联牵头成立一支由涉残纠纷调解员、助残公益律师和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团队,在法院指导下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通过走访和查阅档案等方式,深入了解案件详情,认真梳理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形成调解方案。首先,考虑到听力残疾当事人不仅面临着权益受损的困扰,还因为沟通障碍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其家属情绪也较为激动,调解团队决定先安抚残疾人情绪。在手语翻译协助下,调解员耐心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详细解释调解流程、目前进展情况及后续拟采取措施,引导她们以平和的心态配合调解工作。其次,调解团队与某公司进行沟通,通过释法明理、列举类案等方式向其说明仲裁及诉讼方式可能存在耗时长、解纷成本高等问题,引导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最后,调解团队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就案件进一步释法说理。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和经济补偿认定问题。调解团队一方面与某公司沟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某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引导残疾当事人考虑某公司善意的出发点,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表达诉求,促使双方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推动纠纷妥善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涉残疾人劳动纠纷。残联发现涉及残疾人保障相关纠纷苗头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涉残疾人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请求法院指导调解。法院按照涉残疾人案件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以及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开庭的“四优先”、“三上门”诉讼服务保障机制,启用“绿色通道”,联动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通过“1+N”调解机制,邀请涉残纠纷调解员、公益律师和手语翻译等共同参与,确保在高效化解纠纷的同时,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求表达,做到实质解纷,有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彰显了对残疾人群体的理解和尊重。结案后,残联协调有关部门对听力残疾的姐妹二人予以跟踪帮扶,做到案结事了情不断,关爱继续暖民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某公司按照残疾当事人意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双倍的8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共3.4万余元。某公司当场履行协议内容,将款项转入当事人指定账户,该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0条、第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762-1-186-00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