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五名养殖户与某船务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化解货船碰撞导致养殖物受损纠纷

民事海上福州海事局,厦门海事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赔偿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船务公司的一艘货船从某港区陆岛码头离泊出港期间,不慎触碰了当地养殖户的海上养殖设施,造成多家养殖户的养殖设施和鲍鱼、淡菜等养殖物受损。王某等五名养殖户与某船务公司就赔偿金额进行了多轮协商,但双方始终存在较大分歧,养殖户主张的损失高达数百万元,而某船务公司根据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结果,仅愿意赔付数十万元,谈判陷入僵局。因双方无法就损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王某等五人前往海事局,要求海事局限制该船离港,而某船务公司急于恢复运输,导致双方矛盾激烈。海事局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通报法院,邀请法院指导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上述情况后,联合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及乡政府等单位,召集养殖户与某船务公司的船东召开调解会议。在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以近年来法院作出的类案判决结果为基础,从双方的责任比例、无证养殖下损失的赔偿范围、损失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释法析理。经过五个多小时的深度沟通,双方差距有了显著缩小,但仍旧无法达成一致。 第一轮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等五名养殖户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法院一方面与海事局保持联系,做好随时配合扣船的准备;另一方面,积极同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轮沟通,设身处地替双方分析现实需求,提出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养殖户希望尽快修复受损养殖区、恢复生产,而某船务公司也急于将满载了5000吨水砂的船舶运输至目的港,如法院直接裁定扣船并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均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可能造成“双输”局面,不利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因此,尽快达成调解仍然是双方最佳选择。 之后,调解员就船舶扣押的风险、可能需要垫付的船舶看护费用等事项向养殖户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引导养殖户整理和收集损失清单,对赔偿金额的预期调整至合理范围;同时,再次联系某船务公司,就扣押船舶一事进行了预先告知,劝解其尽早化解纠纷,避免因船舶扣押导致的船期损失和延迟交货的违约风险。经过多方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裁判要旨

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多涉及民生,与渔民的基本生存利益密切相关,也关系到航运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该类案件中,养殖户对于损失范围和金额的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对鉴定依赖程度较高,由此也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如果法院“一判了之”,不利于纠纷快速解决。本案中,王某等养殖户还提出了扣船申请,如简单采取扣船措施,可能对航运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影响,其可能面临巨大的船期损失和违约风险,养殖户也需要垫付高额的看船等费用,更无法及时恢复在案涉海域的养殖生产。因此,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联合海事部门等力量尽早介入,通过引导养殖户及时收集证据、指导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尽快确定损失金额,为调解奠定基础。本案还涉及到海上无证养殖,养殖户自身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宜发挥法院生效裁判指引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促使双方理性调整心理预期,尽快达成调解方案,最终实现“双赢”效果。

处理结果

某船务公司分期向王某等五名养殖户支付赔偿款,养殖户也撤回了扣船申请,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8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98-13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