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批量化解公司转制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出行项目系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其运营方式为:某科技公司与四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外包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网约车司机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司机派至某科技公司从事网约车驾驶工作,并为司机发放工资(基本工资加跑单提成)、缴纳社保、公积金,某科技公司则以车辆运营公司的名义向司机提供车辆和并实际管理司机及车辆,通过自营平台向网约车派单。项目运营之初,为鼓励司机工作积极性,某科技公司推出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发放上线奖励(鼓励每周上线6天以上)、提高跑单提成(制定较高的提成比例)、支付充电费补助(报销新能源车辆的充电费)等。司机在获得基本劳动保障同时,相较其他平台能够获得更多利益,出行项目整体良性运行。2020年初,因网约车行业受到疫情影响,某科技公司经营受阻,遂取消部分优惠政策包括降低跑单提成、取消充电费补助等。然而,司机收入降低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加剧了某科技公司的经营困境。在此背景下,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初作出决策,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变经营模式,由“劳动合同制”改为“车辆租赁制”,希望司机能自愿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改为承租某科技公司的车辆,定期支付租金并自负盈亏。对此项决策,部分司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转制为租车模式,但另一部分坚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续仍以劳动者身份接单。2021年9-10月,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车辆运行轨迹及接单数据,认为上述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机存在消极怠工、旷工、低效等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陆续解除与数百名司机的劳动合同,引发批量劳动争议,数百名司机经劳动仲裁程序后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因某科技公司转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全国范围,矛盾冲突大。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工作。经调解团队分析认为,该批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此问题,调解团队调查后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车辆运行轨迹及接单数据,发现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不同意转制的司机大部分出现接单数量少甚至为零的情况,还有部分司机长期将车辆停放在难以接单的偏远地区挂时长,遂依据《司机手册》的规定向司机发送《违规违纪约谈通知》,在发送两次后仍未改观或未到场参与约谈的,则直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务派遣公司认为,从形式上看,司机的行为符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司机对此不予认可,理由是根据《司机手册》,司机只要符合每日上线8小时且上线期间车辆定位在电子围栏内即构成上岗工作,之所以接单量少是因为某科技公司后台对不同意转制的司机进行了电子甄别,故意少派单或不派单;同时,车辆停放在何处属于司机自身权利,只要不超出电子围栏范围,则不构成消极怠工或旷工。围绕双方争议,调解团队认为,该批纠纷化解难点在于需要判断每名司机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存在违纪行为,进而判断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但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原因在于:1.双方对司机接单量少或零接单的原因是某科技公司减少派单还是司机未巡游存在争议,司机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极其困难;2.虽然司机未巡游甚至将车辆停放在难以接单的地区是事实,但其上线时长与地点均符合规定,是否构成消极怠工存在争议。3.某科技公司制定的《司机手册》规定司机应当每日流水不低于270元,但该规定有无科学依据、司机日流水长期低于270元是否确实构成低效进而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就上述难点问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机客观上存在个体差异,工作情况不尽相同,难以统一裁判尺度。 调解团队在厘清本案争议焦点、案件难点的基础上,先后数次与某科技公司和司机进行沟通,经与某科技公司、司机多次座谈,结合双方的调解意愿和接受度,最终制定了原则性调解方案:1.如某科技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严重程序错误或明显不当,则调解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赔偿金;2.如司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接单数量少,虽然构成《司机手册》规定的低效,但因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存在争议,原则上结合司机日常表现,按照赔偿金的68%至100%调解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补偿;3.如司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明显存在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偏远地区导致零单,或故意拖延跑单导致订单大量被取消,或无正当理由长期零单,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工作年限,调解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补偿。4.因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司机工作工时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劳务派遣公司获得相应行政审批,故无需支付加班费。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按照司机未休年休假天数据实计算。 在上述方案实施过程中,调解团队通知司机本人分批面谈,逐个谈心并耐心说服,本着统筹兼顾、释法融情的原则,在上述原则性调解方案框架下结合具体案情略作调整,并按照司机的团体性质完成“三期”阶段性调解进程。调解工作获得司机、劳务派遣公司及某科技公司的高度认可。
裁判要旨
本案是新就业形态下因企业转制引发的劳动争议。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本案中,调解团队全面收集各方信息,制定符合实际的原则性调解方案,采用原则与特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批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情形分阶段妥善完成调解进程,一方面消除了司机对抗情绪,最大程度避免了劳动者因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有效防范群体性风险;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劳务派遣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可能承担的高额赔偿金,使所涉网约车项目能够稳定有序转制过渡,保障民生行业运行,促进新就业形态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共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所涉的250件纠纷均调解成功,当事人撤回起诉,涉案标的额超900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186-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