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六人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赵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联动化解欠薪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肖某、廖某、黄某、刘某、王某甲及王某乙6人自2013年起在某生物科技公司就职,并分别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因该公司未及时发放薪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某生物科技公司员工集体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并于2023年3月向某生物科技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接受询问后,某生物科技公司于当年4月向员工兑现部分欠薪,但此后未再发放剩余部分。2024年1月8日,肖某等6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6人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不符合受案范围不予受理。6人诉至法院,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该公司原股东赵某共同支付6人薪资及经济补偿金。
处理方式方法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委派工会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材料后,考虑该案件已经过其他部门沟通,且某生物科技公司已经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当事人之间有调解可能,于是先通过电话沟通,耐心向双方解释调解的有利之处,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 首先,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方面,调解员积极与6人沟通,深挖他们真实诉求。通过组织肖某等6人来调解室交流后,调解员了解到,6人自2013年便在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直到2023年年底,也算是该公司“老人”。6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但因某生物科技公司需要员工,6人便与该公司口头约定续签合同,6人继续在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并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此外,6人之所以起诉赵某,是因为其是某生物科技公司创始人,向该公司员工亲口承诺会负责支付每人35%的薪酬。另一方面,调解员又再次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联系,向其讲明肖某等6人真实诉求,并通过电话了解到该公司的现状与难处,某生物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3年4月支付部分薪酬后便没有足够的钱款可供支付剩余薪酬,但该公司愿意与6人协商支付方案。同时,该公司原股东赵某向调解员表示,虽然他现已不在该公司任职,也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但为解决员工工资问题,他愿意依照承诺承担支付薪酬的义务。 在了解清楚纠纷背景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共同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6人态度坚决,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赵某除支付所欠薪酬外,还要按照应付报酬的25%分别向6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某生物科技公司表明会尽力凑够应向6人支付的薪酬,但因经营不善,该公司无法拿出足额钱款负担经济补偿金,赵某亦当场表示愿意与该公司一起向6人支付劳务报酬,但因身负巨额债务,只能勉强凑够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希望6人能放弃经济补偿金。 基于此,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向6人解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并向他们讲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6人在2023年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们与公司后来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向6人说明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现状,虽然拖欠报酬不合理,但现在对方积极配合,愿意按期支付劳务报酬,能够体现出他们的诚意,希望6人能换位思考,在合理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裁判要旨
劳务合同纠纷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且当事人可能会因知识储备不足不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现在亦存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工单位续签劳务合同,或是被用工单位返聘的现象。本案中,肖某等6人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过案件情况,其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之间的矛盾已然存在许久,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利于双方友善沟通,解开心结。同时,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解除劳务合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某同样亦愿意按期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争议焦点实际上为“经济补偿金”。本案中,6人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后续成立的是劳务关系,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若因经济补偿金问题影响当事人调解顺利推进,转而进入诉讼程序并直接判决,可能给该公司正常运转带来影响,且如果无法向肖某等6人解释清楚其与该公司后续成立的合同性质,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对立情绪。因此,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充分发挥“法院+工会”联动化解机制作用,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交流机会,工会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疏导双方当事人情绪,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最终达成案结事了、实质解纷的良好效果,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存发展。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肖某6人解除劳务合同,同时,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赵某依约向肖某等6人支付所欠劳务报酬。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1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