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甲与牧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
政协委员参与调解民间借贷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7日,牧某、苏某乙、萨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苏某甲借款12万元,约定借期五天,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苏某甲给付牧某等人12万元后,牧某等人出具《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借款到期后,牧某等人未偿还12万元借款及利息。苏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牧某等人给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双方均系牧民且用蒙汉双语,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所在地的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政协委员接受邀请后,深入研究案件资料,全面掌握借款细节、双方过往关系及纠纷产生的根源。苏某甲称牧某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牧某等人则表示,当时只是为了偿还银行贷款短期借款,由于贷款没有批下来,导致未能偿还苏某甲借款,且此借款利息过高,超过法定利率,无法支付。政协委员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利息应当以何利率计算。 明确争议焦点后,法官针对争议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详细解释,让双方了解法律规定与自身的权利义务;政协委员则发挥联系群众优势,运用蒙汉双语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和耐心协调,对于经营困难的借款方牧某等人,在表达理解同时提醒其诚信的重要性,促使双方换位思考,缓解对立情绪。政协委员与法官共同商讨,依据事实、法律及双方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即借款分期偿还,并适当支付利息,并给予双方充分时间协商。最终双方就该调解方案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涉及到少数民族当事人,如果直接作出判决,不一定能解开双方当事人“心结”。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法院邀请政协委员参与调解,政协委员与指导法官各司其职,全面审查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情况等信息,梳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法官根据争议焦点,对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政协委员则使用蒙汉双语,积极梳理总结,耐心劝解引导,携手推动纠纷及时、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得以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由牧某、苏某乙、萨某分期偿还苏某甲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0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第676条、第6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10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