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家属与某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一揽子化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民事劳动争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重大矛盾纠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莫某系某学校临聘教师,2024年9月11日早上7时,莫某送儿子到学校上课后前往该校幼儿园试课。上午11时44分,莫某在上课期间突然身体不适,感觉头晕。同班另一名教师将其扶在凳子上休息,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学校领导立即赶到现场。上午11时50分,120急救到现场采取抢救措施,在奋力抢救40分钟后,莫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事件发生后,某学校与其父母、丈夫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对劳动关系认定、工亡认定和死亡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引发矛盾。莫某家属到相关部门信访,并欲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莫某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没有安顿,信访、公安、民政、镇政府等多家单位主动开展工作,耐心做通家属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好丧葬事宜,并在此过程中充分稳定家属情绪,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 9月19日上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处工作。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司法局、法院、仲裁以及“老马工作室”等成员单位迅速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于当日中午联系双方当事人,下午立即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开始前,先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合法性和便利性,并对该起纠纷为何由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作了进一步说明。 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统筹优势,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由3名资深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团队梳理事发经过,详细归纳了莫某家属一方诉求,从情理道德出发,安抚家属失亲之痛,耐心做好情绪稳定工作;另一方面,运用法院建立的“一行业一法官”工作机制,及时请求法院指派专业法官指导调解,针对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否认工亡需承担的举证责任等进行说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亡事故的处理途径、方式、赔偿范围、赔付标准等作了详细解释。 调解收尾的关键阶段,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劳动人事仲裁委加入调解,消除莫某家属心理担忧,进一步明确丧葬费一次性付清后不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不申请工亡认定等焦点问题。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一致表示:本次赔偿为一次性、终局性赔偿,不再以莫某生前与某学校的合同关系以及事故性质尚未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等为由请求解除本协议或确认本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莫某为临聘教师,为农村基础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在授课期间发生意外。为最大限度维护莫某权益,实质化解纠纷,相关职能单位积极配合,靠前开展工作,通过“访调对接”机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而非信访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调解专业优势,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通当事人工作。同时,针对劳动关系认定等复杂情形,立足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目标,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人社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劳动人事仲裁委参与指导调解,减少了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一系列环节,仅用一天时间就调解成功,并且实现一次性付清工亡补助金等赔偿款,有力维护了莫某的合法权益,且无后续衍生纠纷产生,做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莫某父母、丈夫自愿放弃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亡认定,自愿与学校就莫某去世后所涉相关赔偿事宜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学校一次性支付莫某乙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40万元,并负担殡仪馆费用,之后产生的所有费用和丧葬事宜由莫某家属自行承担。双方均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15条、第39条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3条、第2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90-16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