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养老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侨”合作妥善化解涉侨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养老服务公司系集医疗与护理为一体的养老机构,与某护理院联合办公,分别在同一栋楼的三、四层开展经营活动。归侨许某甲因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难以居家照料,妻子陈某将其送入某养老服务公司照料,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护理级别为特一级。许某甲在入住五天后,因反复发热伴咳嗽、咳痰三天入住某护理院治疗,之后许某甲一直居住在某护理院所在楼层,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和照顾。数月后,许某甲经某护理院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陈某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护理、治疗等义务,使得许某甲发生多处压疮感染,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并直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遂将某养老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4573.22元。另查明,许某甲与陈某育有一女许某乙,许某乙定居国外,其在一审中出具一份《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作为许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根据许某甲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归侨的身份,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侨联调解员参与调解。侨联调解员多次与陈某沟通,并联系陈某在海外工作的女儿许某乙引导陈某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因本案许某甲死亡事故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与服务合同纠纷交叉问题,经法官多次沟通、释法,某护理院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侨联调解员结合某养老服务公司已购买养老事故类责任险的事实,依法释明某养老服务公司可依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促成保险公司与某养老服务公司达成初步理赔方案。最终,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与陈某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涉侨纠纷。为妥善化解涉侨纠纷,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深化“法侨”合作,邀请侨联调解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沟通优势,拉近双方距离,消除对立情绪,促成纠纷实质化解,有力保障了侨胞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共同赔偿陈某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兑付,陈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121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771-1-137-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