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赵某等23人与仇某、路某等6人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快速化解集体欠薪纠纷

民事劳务合同纠纷单县人民法院,单县园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仇某、路某等6人合伙开设音乐厅,雇佣陈某、赵某等23人从事保洁、前台、会计等工作。陈某、赵某等23人提供劳务后,仇某、路某等6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报酬。陈某、赵某等23人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仇某、路某等6人支付被拖欠的劳务报酬。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纠纷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大,为及时高效妥善化解,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辖区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跟进做好指导工作。调解员迅速向当事人“面对面”了解情况。 经了解得知,仇某、路某等6人合伙开设的音乐厅已经被负责人刘某出售,其余5位合伙人与刘某就出售的款项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并已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音乐厅出售所得的款项;对于音乐厅的亏损负担,6位合伙人也未达成一致,因此无暇顾及员工工资问题。另一方面,微薄的收入是陈某等23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因被拖欠日久,陈某等迫切需要讨回报酬维持生活。 为让陈某等人尽快拿到报酬,调解员请求法官给予法律指导。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2条、第973条的规定,提出6位合伙人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的方案,劝说各合伙人将自己应负担的数额先行支付给员工,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继续等待法院解决。各合伙人最初同意该方案,但在履行过程中,仅有2位合伙人立即支付了自己应负担的金额,其余4位合伙人未支付相应款项。为此,调解员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有合伙人提出,因合伙财产分配引起的纠纷中,已经申请冻结了合伙人刘某的财产,可用该部分财产先行支付员工的报酬。尽管仇某等合伙人以及陈某等23位员工及刘某本人均同意该方案,但指导法官敏锐发现,此方案须先解除对刘某财产的查封冻结,而另案仍在审理中,结果不确定,有可能影响到合伙人在另案中的财产执行,因此该方案再次被否决。 随后,调解员、指导法官再次与未支付款项的4位合伙人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人情的角度指出,员工微薄的收入应尽快支付,使员工渡过难关;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强调,按时支付劳务报酬是合伙人的法定义务,合伙纠纷不应影响员工报酬的支付,员工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终,4位合伙人同意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从个人财产中支出,并即日支付。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薪资关系着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通常具有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的特点,本案也具有此特点。被欠薪群体往往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如果不能及时化解,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双方对劳务关系、薪资数额均无异议,只是合伙人内部对合伙财产分配出现争议,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员工薪资。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审理、执行需一定期限,薪资最终到员工手中周期较长,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开展调解工作,发挥其熟悉情况、擅做群众工作的优势。针对双方矛盾争议点,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做好释法明理,及时调整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先行支付薪资,既确保劳动者的报酬得到及时给付,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解决本案影响另案结果,出现“一案结多案生”问题,实现了纠纷的“最优解”。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6位合伙人及时将拖欠的报酬支付给陈某、赵某等23人,陈某、赵某等23人申请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9条、第972条、第97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23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