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名劳动者与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示范仲裁+多方联动”机制化解集体讨薪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自2022年10月开始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117人,涉及金额800余万元,有劳动者通过到人社部门投诉、到派出所报案等方式维权。2023年5月,数名劳动者先后以某食品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9.8万余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经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人社、司法行政、派出所、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成调解工作小组,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单位职责职能,确定由人社部门负责汇总、固定维权劳动者的姓名和诉求,由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安抚劳动者情绪,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仲裁委员会把准法律适用关口,并由人社部门通知某食品公司参加调解。人社部门立即向某食品公司调取职工花名册,并对劳动者姓名、电话、诉求和理由一一登记造册。 二是确定争议焦点,开展“示范仲裁”。经调解工作小组分析研判,确定案涉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解除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承担问题。考虑到该系列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诉求各异但案情大致相同的特点,调解工作小组确定先进行“示范仲裁”,由仲裁委员会甄选覆盖所有诉求的纠纷作为典型案件,指导数位劳动者先行提起劳动仲裁。 三是促推批量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仲裁裁决生效后,调解工作小组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工资、经济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作为解纷指引,引导其他劳动者和某食品公司进行磋商结算,成功促成劳动者与某食品公司签订解约协议书或由食品公司出具欠款凭据,各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欠付费用金额得以固定。随后,调解工作小组组织劳动者与某食品公司就款项的支付时间进行面对面沟通,多数劳动者希望并要求某食品公司立即兑现工资、经济补偿金,而某食品公司则表示目前经营陷入困境,无力立即支付相应款项。为确定某食品公司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调解工作小组要求某食品公司提供银行流水,并走访税务部门,查明某食品公司确无流动资金等财产状况,并及时反馈给劳动者,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促成双方协商确定117名劳动者各自差欠金额的支付时间,纠纷得以全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集体讨薪纠纷,涉及劳动者众多且部分当事人期望值偏高,若不及时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邀请人社、司法行政、派出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同时,针对当事人诉求各异但案情又大致相同情况,采用“示范仲裁”方式,形成示范指引效应,进一步引导劳动者厘清思路,确定受法律保护的欠薪金额,并通过欠薪凭据予以固定;同时,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公司账户银行流水,走访税务部门等查明用人单位真实财产状况,并及时反馈劳动者,消除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隐匿、转移财产以此逃避债务的疑虑,为促成分期支付欠款打下基础,同时也避免一次性支付让用人单位“雪上加霜”,最终无力兑现劳动者权益。最后,依托多元联动机制,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释明,最终促成集体讨薪纠纷得以及时、高效、实质性化解,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处理结果
117名劳动者中,除与某食品公司通过示范仲裁解决外,其余劳动者与某食品公司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90-31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