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名劳动者与某建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援裁诉”一站式化解某建材公司破产引发的集体欠薪纠纷

民事劳动合同纠纷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公司破产集体欠薪“调援裁诉”一站式化解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67名劳动者3个月工资约105万元。劳动者因此向某街道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服务中心查明,某建材公司只与59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与另外8名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了解到,某建材公司部分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该建材公司不仅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还存在拖欠房租,致使厂区和宿舍停水停电的情况,严重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导致劳动者对抗情绪强烈。

处理方式方法

接到申请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服务中心按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急调处预案,迅速启动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化解机制,人社、司法行政、综治、工会、公安、法院、社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整合多元化解力量,从“调解智库”中选出党员、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组成调解小组,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争取劳动者信任。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停水停电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调解小组从劳动者最为紧迫的需求出发,联动综治办、派出所、社区与某建材公司协商,先行解决其用水用电问题,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成功建立起调解小组与劳动者的信任,为后续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二是寻找问题症结。调解小组安排2名调解员上门调解,通过“面对面”沟通,认真听取劳动者诉求,给予积极反馈,肯定其维权的正当性,并安抚他们的情绪。通过深入交流,了解到案件的症结主要在于某建材公司已无力付清欠薪,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担心走破产程序耗时过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担心资产被拍卖后优先偿还债权人,导致自己的权益落空。 三是综合施策解纷。调解初期,双方对抗性较强,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调解小组研判后,决定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一方面引导劳动者先行申请仲裁和财产保全,另一方面专题研讨案情,积极寻找突破口。从街道对接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了解到某建材公司可执行资产相对可观后,调解小组决定从债权人处入手,从法、情、理的角度耐心做债权人工作,告知若走破产程序耗时较长,且厂房查封后无法获得租金收益,希望其能够整体接收企业资产,解决欠薪问题。同时,建议某建材公司尽量通过变卖资产解决纠纷。劳动者方面,通过工会介入,再次疏导情绪,引导合理表达诉求,降低过高期望值。法律援助律师做好普法解释工作,帮助三方算好维权的时间账、经济账,促成三方达成协议。最终,服务中心协助某建材公司与59名劳动者完成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8名超龄劳动者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集体讨薪纠纷,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对于此类纠纷,依托综治中心建立的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将“调”的灵活性、“援”的便利性、“裁”的规范性、“诉”的权威性有机融合,形成“调援裁诉”紧密衔接、全面协同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街道服务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迅速启动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化解机制,人社、司法行政、综治、工会、公安、法院、社区多部门协调联动,借助“调解智库”,组成专业调解小组,先从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入手,拉近与当事人间的距离,又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调解工作专业化、精细化、高效化开展,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材公司分期支付部分薪酬后,通过变卖资产优先偿还劳动者欠薪,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356-1-186-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