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名业主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示范判决助力化解批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87名业主分别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某公司原因,致使各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87名业主认为某公司已构成违约,多次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并要求某公司按已付房价款2%的标准向业主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指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经了解发现,近年来,该小区业主与某公司多次产生矛盾。调解员立即联系法官指导调解工作。法官经查询得知该公司还有类案诉讼已经该法院判决,故以类案示范判决为依据,指导调解员开展工作。 首先,调解员联系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相关房屋是否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以及为何至今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依规找准症结。 其次,调解员向业主及某公司解释示范判决的判决结果,让双方了解本案未来走向,形成合理心理预期。在法院协调下,住建局对某公司进行了约谈,某公司了解到自身违约责任明确、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的现实处境。 最后,调解员与业主代表电话、微信沟通,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87名业主与某公司就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和违约金给付达成了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双方对立情绪激烈,且之前已有类案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但公司一方未及时履行的情况。在化解本案纠纷时,若由法院直接判决,不一定能最大限度帮助业主维护合法权益,反而会激化双方矛盾,影响业主胜诉权益实现。因此,法院选取有代表性的生效判决作为示范判决,通过以案释法,让违约一方了解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需要付出的成本,促使其在特邀调解员协调下选择定期完成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提高解纷质效,做到实质化解纠纷。
处理结果
87名业主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8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91-13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