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王某、肖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先行鉴定+专业调解”高效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潼南区金融保险纠纷人民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肖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摩托车上的乘客余某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余某无责。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肖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在线委托至具有较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和较强调解能力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经深入了解,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为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的确定。 各方对余某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护理时限等事项分歧较大,且不信任自行委托鉴定的公正性,导致损失迟迟无法确定,进而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为高效化解纠纷,调解员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按照“以鉴促调”的解纷思路,引导当事人进行先行鉴定。在调解员的专业指引和指导下,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委托鉴定工作。 经鉴定,余某右踝关节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后续需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护理时限综合认定为伤后90日。调解员根据鉴定意见,在法官指导下,根据现行裁判规则计算余某的损失金额。随后,通过电话、微信群、调解平台等线上方式,耐心细致地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条款、赔偿标准、计算规则。当事人对部分费用计算仍有异议的,调解员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类似的裁判案例和法答网中的精品问答向当事人答疑解惑。同时,从诉讼结果、履行时效等方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发易发,双方往往对于伤残等级认定、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本案亦是如此。因无法确定余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限,导致损失不明、诉求不清,双方分歧较大,影响了纠纷化解进程。为此,法院一方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发挥其熟悉保险业务和行业规则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开展委托调解中的先行鉴定工作,通过“以鉴促调”,促使双方当事人对解纷结果形成合理预期,辅以人民法院案例库类似判例、法答网精品问答等,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提高解纷质效,也让遭受人身损害的一方尽早拿到赔偿款,安心治疗,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实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余某与王某、肖某、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余某获赔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21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4-24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