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联合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溧阳市人民法院,溧阳市汽车商会2024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诺汽车整车质保3年。2023年8月,张某发现其购买汽车的两个大灯出现裂纹,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按照约定更换车大灯。但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车灯出现裂纹系外力所致,无法支持更换。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更换汽车大灯。

处理方式方法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派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对张某提交的证据进行核查,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沟通具体细节。经核查后发现,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虽然某汽车销售公司称大灯裂纹应是外部因素所致,但其员工在邮件中称:检查后发现车辆大灯中间有裂纹,且裂纹均在同样位置,用手摸裂纹只有轻微触感,推断大灯裂纹不是外力损伤所致。由于车灯开裂原因涉及专业问题,调解员借助“法院+商会”联合调解机制,邀请当地汽车商会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商会专业优势,就案涉汽车车灯情况即损伤原因作出专业判断,多次主持双方当面调解,开展辩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法院携手商会进行联合调解,积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消费者针对机动车质量不合格进行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且机动车质量争议往往涉及专业问题,仅靠消费者或者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调解员难以明晰责任归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车灯开裂究竟是外力所伤还是本身质量问题,对此,调解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法院邀请汽车商会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商会在本行业领域专业权威的优势特点,对汽车质量问题进行专业判断,明确了责任划分,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商会”联合调解的解纷优势。

处理结果

经过多轮磋商,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为张某更换原厂车大灯,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第617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第1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84-00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