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某股份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调解案

“示范判决+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机制化解群体性纠纷

民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重庆调解站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因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虚假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行政处罚。2020年1月开始,全国各地众多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东等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由于该系列纠纷人数众多、案涉标的额大、争议焦点共通性强等特点,法院根据被告主体的不同,将纠纷分为四个大类,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代表性案件,由一审、终审,先行作出示范判决。在确认某股份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应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这一事实前提下,充分考量当前该行业受到较大冲击的实际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综合考虑证券交易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损失责任进行划分,判令某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东赔偿总损失的80%。示范判决作出后,安排专人做判后释法工作,重点对前案裁判理由以及对后续案件产生的影响作出解释和说明,确保投资者能够参照示范判决,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为其他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夯实基础。同时,法院积极与证监部门、证券期货业协会以及调解中心联系沟通,合力批量调解同类纠纷。2022年3月,该地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机制,先后将69件同类纠纷委派至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地方法院、证监部门时刻关注调解双方的诉求变化,主动加强引导,回应各方关切。

裁判要旨

地方法院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总对总”平台,创新建立“示范判决+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机制,开展群体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该案是该地法院首次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判得下、调得了、赔得起”是“示范判决+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成功的关键。法院和证券期货调解组织依托“总对总”平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克服地域、时空、疫情等因素影响,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弥补投资者损失的同时,“总对总”机制还进一步丰富投资者维权途径,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也为推动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实现在线解纷服务提供实践基础,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处理结果

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制定出双方均较为满意的调解方案。来自全国的69名投资者共获赔284.66万元,平均调解时间19天。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第85条、第9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14-04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