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与杨某、某技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市场监管”协同化解网络侵权纠纷

民事商标权权属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销售侵权产品“法院+市场监管”协同化解机制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某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销售。2024年3月25日,某商贸公司发现杨某未经授权在某网上商城的店铺内销售含有该注册商标的产品。某商贸公司认为,杨某使用其商标标识和产品图片进行引流、盗取流量的行为,不仅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降低了某商贸公司及其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商贸公司对杨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同时,某商贸公司认为,某技术公司作为某网上商城的平台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且协助对该店铺中的侵权商品进行推广、销售,应与杨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告知双方可以采取速度快、成本低、对抗性小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与该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知识产权多元化解机制,立即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在线委托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考虑该纠纷属于网络侵犯商标权常见情形,随即指派业务精通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申请指导,寻求类案示范判决,以类案判决为参考,采取“情理+法理”双平衡方式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裁判要旨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工作衔接等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常见纠纷,通过在线平台先行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解。本案中,法院依托该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判决+行政调解”双重优势,促使纠纷及时高效实质性化解,不仅有效保护某商贸公司的商标权,也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杨某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的法律意识,助力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某商贸公司与杨某、某技术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杨某赔偿某商贸公司2000元,某商贸公司撤回起诉。调解协议签订后,各方已经自行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9条、第10条、第16条、第1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9-16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