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型材料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商会异步调解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某新型材料公司向某公司供货,货款价值88120元;2017年11月11日经双方对账后,某公司陆续给付货款,但截止到2020年9月1日尚欠38102元未付。某新型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货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在审核起诉材料后,发现纠纷涉及两家民营企业,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纠纷委派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委派后,认为该起纠纷事实清楚,有双方对账凭证及还款凭证。且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具有调解基础。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由于各自原因,不能同时参加诉讼活动,且一方当事人在外地往返成本较高,又因工作原因,无法接听电话和及时参与调解,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时间上无法统一;针对这一难题,调解员采取“在线异步调解”工作方式。调解员在线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总结,经分别沟通交流,详细阐明异步调解规则,当事人利用工作间隙回复调解意见。针对开具发票产生的争议,调解员及时进行释明,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中,调解组织采用“在线异步调解”方式,对调解方式进行创新,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灵活参与调解。这种相对便利的调解方式,为双方当事人争取了充足的思考问题的时间和空间,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双方自主调解和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奠定基础。
处理结果
某公司承诺于双方约定期限前支付完毕货款,并在期限届满前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得到实质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对接的通知》(法办〔2019〕38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714-1-084-00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