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与某幼儿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商事调解组织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桑某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23年,某幼儿园未经桑某许可,在其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使用案涉作品,桑某认为某幼儿园未经许可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已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某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共计10000元,并要求某幼儿园立即停止侵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诉至法院前该案已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外,经了解,该县幼儿园多数因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在公开披露的学校食谱、菜谱时,存在直接下载使用网络图片的行为。为了妥善化解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商事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交由擅长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案情,并充分了解纠纷发生背景,再与指导法官探讨该类型纠纷裁判思路。之后,调解员针对矛盾症结,在法官指导下,结合同类案件生效裁判,确定调解方向,即某幼儿园立即停止侵权后,著作权人在赔偿金额方面作出一定让步,放弃部分难以支持的请求。 为降低双方解纷成本,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组织在线调解。一方面,向某幼儿园阐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向桑某指出,因某幼儿园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权,且认识到侵权行为后立即删除了侵权作品停止了侵权行为,建议桑某放弃部分诉讼请求。通过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微信用户体量巨大,微信公众号作为运营手段也深受学校青睐,但由于不少学校公众号的运营或编辑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情况。本案中,幼儿园因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摄影作品引发侵权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深挖纠纷产生背景,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和情理,并在法官指导下开展释法明理工作,通过讲解生效裁判案例,引导桑某降低合理预期,同时,通过在线调解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学校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大普法宣传时的审核把关力度,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某幼儿园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停止侵权,赔偿桑某经济损失3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8-25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