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乙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
依托“总对总”机制化解十五亿金融借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甲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甲银行牵头组成贷款银团,乙银行加入该贷款银团向某公司提供贷款。因某公司到期未能及时支付尚欠的15亿元本息,经多次催要无果,2023年1月,甲银行和乙银行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纠纷在线委派银行保险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接受调解申请后,就纠纷基本情况、金融风险等问题进行反复研究。因涉案标的大、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民生领域,调解组织组成专业调解团队开展调解,并在法院指导下就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等事宜进行充分考虑。法院做好指导调解工作,并依法受理银行诉前保全申请,迅速完成诉前保全,解决了银行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后顾之忧,通过以保促调,为下一步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在调解过程中:一是发挥“总对总”机制优势。该调解组织系金融监管部门下设的调解组织,接受银行业协会管理,调解员大多为各大银行在职法务部、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对银行经营情况、运营模式、人员状况等更为了解。在此次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消除了银行内部人员对先行调解的疑虑。二是做到在线诉调对接。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现委派、调解、阅卷、指导、监督、进展跟踪等环节均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进行。当事人通过调解平台,可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案件进展,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三是多方合作。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保险业协会以及调解组织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调解进展,指导解决调解中面临的问题、困难,有力推动本次调解顺利进行,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借款金额大、时间跨度长,双方当事人多次自行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的妥善化解,主要得益于:一是运用了“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本案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有益实践,充分发挥了行业调解优势,进一步提升了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二是人民法院切实履行指导调解职能,促进纠纷依法有效解决。该案调解成功后,成为该省开展多元解纷工作以来,在立案前调解的标的额最大的纠纷,为某公司节省诉讼费用700余万元,不仅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节约企业经营成本,维护企业信用,助力企业轻装减负再出发,更充分证明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金融纠纷中具有高效、便捷优势,能引导更多企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处理结果
经过线上沟通协调,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调解协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675条、第6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保险领域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1〕24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460-1-103-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