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
人大代表参与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葛某在某地经营美容院,谢某是其客户,二人私交较好。2022年9月2日,谢某的同学张某向谢某借款,因谢某手头紧张,遂向葛某提出借款5万元;葛某同意后,张某向葛某出具了借条,谢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23年张某去世,谢某向葛某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借款期限届满后,葛某多次向谢某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同时考虑双方当事人私交甚好,如果“一判了之”,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关系僵化、进一步激化矛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作为特邀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将各方的问题症结化整为零、各个击破,通过“面对面”释法、“背对背”释理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人大代表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分析得失,用简单朴实的话语,结合自身经历进行沟通,拉近了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法官则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矛盾点逐一找寻平衡点和切入点,为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利害关系。最终,仅经过4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就还款计划达成共识。
裁判要旨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亲朋好友、同事、同学之间的经济往来较为频繁。由于一些借款人缺乏契约精神,未能做到“有借有还”,好友之间反目决裂、对薄公堂,“小纠纷”可能演变为“大矛盾”,不仅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易发,也破坏了原本和谐的人际关系。本案中,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身份优势和群众基础深厚的优势;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亲和力,也是人民群众信赖的“中间人”,对人民群众具有影响力和感召力,能够更有效地打开群众心门,促推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同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将司法活动置于人大代表监督之下,有力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葛某同意减免利息并给予宽限期,谢某依约按时偿还了本金,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 、第681条、第69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03-12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