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彭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人大代表+物业协会+社区”联合化解涉生命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彭某乙系夫妻,居住在某小区,某房地产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人。2024年3月22日晚,王某到家后发现彭某乙身体异常需送医,因不会使用网上打车软件,王某便乘坐电梯在小区外的路边找到私家车并准备进入小区接彭某乙就医,但因小区地面两处应急通道被关闭,车辆无法从地面直接驶入小区,因此王某随车从车库负二楼到达电梯口后,独自上楼搀扶彭某乙下楼准备坐车,私家车司机见彭某乙状态极差,遂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到达车库口后,因车库限高致急救车辆无法驶入地下车库,私家车司机遂驱车前往车库入口将急救人员接到彭某乙处为其实施急救,因抢救无效,彭某乙被确认心脏性猝死。后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王某及女儿彭某甲将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死亡原因、车库建设标准等专业性问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及法官助理,并特邀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且具备房屋建工等知识背景的“代表委员联络站”驻站人大代表、物业协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联合开展调处工作。 一是实地走访倾听各方诉求,厘清来龙去脉。为打开各方心结,调解小组分别实地走访各方,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及各方诉求。经了解,王某及彭某甲认为彭某乙死亡结果与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封闭应急救援通道、车库限高规划不合理等因素密切相关,且事后两公司处理不积极且存在推诿,对两公司十分不满。而某房地产公司及某物业公司则认为事故与已无关,且王某与彭某甲多次在其经营场所无理索赔,故不愿配合。 二是“现场勘察+专家意见”,提供调解参考。了解各方诉求及基本事实后,一方面,调解小组到案涉小区实地勘察,对救护车辆的高度及车库限高进行了现场测量,确定了因应急通道临时封闭及车库限高,120救护车辆无法通过小区地面及地下车库直接到达彭某乙居住楼栋的事实。另一方面,就彭某乙死亡诊断证明载明的“心脏性猝死”死亡原因,向三甲医院的心脏科医生详细咨询该死因的病理特征、施救方式及黄金施救时间等,并形成专家意见,将相关结果告知纠纷双方,帮助各方形成合理赔偿预期。 三是“分头调解+释法明理”,促成纠纷化解。调解小组基于查明的事实分头开展调解,人大代表调解员安抚好王某与彭某甲的情绪后,结合专家意见,悉心告知王某与彭某甲在彭某乙发病的第一时间未拨打120,而是自行寻找社会车辆送医,存在延误救治可能这一关键点,引导二人在合理合法限度内理性维权。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协会工作人员则重点与某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告知其应急通道管理、出入口值守等服务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并借助类案判决从法理、情理角度提升某物业公司的调解意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小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生命通道”,事关业主居住安全感。本案系涉生命权纠纷,纠纷较敏感、问题较专业。结合纠纷特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物业协会调解员及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开展调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耐心引导彭某乙家属打开心结,帮助理性认识事故。同时,依托物业协会监督规范会员单位的职能,引导物业公司认识到妥善管理应急通道的重要性,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服务职责,及时处理因施工、停车、堆放杂物等事由影响通道畅通等安全隐患问题,促推纠纷双方提升调解意愿,同时借助专家意见,帮助形成合理预期,最终促成纠纷妥善化解。此外,通过以案释法,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辖区进一步完善应急通道建设、管理单位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机制,提升应急处突能力,从源头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实现“化解一案,治理一方”。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与彭某甲慰问金7万元,王某与彭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1-29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