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第 240 号
案 例
基本案情
秦某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册某代驾平司机端 APP,申请成为代驾司机。该平运营者为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44首发于莱茵时代微信公众号京某汽车公司)。平中的《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北京某汽车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代驾司机通过北京某汽车公司平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由平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 项信息数据;代驾司机以平数据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北京某汽车公司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理平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促成用户达成《代驾服务协议》;北京某汽车公司与代驾司机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但有权根据平规则,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根据平用户的反馈,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进行评价,以及进行相应调查、处理。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北京某汽车公司未对秦某丹按照员工进行管理,亦未要求其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代驾服务使用方发出代驾服务需求信息后,平统一为符条件的司机派单,秦某丹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抢单。秦某丹仅需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其在工作时间、工作量上具有较高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何时使用平从事代驾服务等。秦某丹从事代驾服务所取得的报酬系代驾服务费,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此外,平根据代驾司机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等奖罚措施。平 奖励金币可用于代驾司机购买平 道具以提高后续抢单成功率,与其收入不直接关联。平 统计代驾司机的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并对接单状况存在明显异常的代驾司机账号实行封禁账号等相关风控措施。45 首发于莱茵时代微信公众号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秦某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 2021 年 1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8074.38 元。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秦某丹的仲裁请求。秦某丹不服,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23)京0107民初 2196 号民事判决:驳回秦某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秦某丹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作出(2023)京01 民终 603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平运营者北京某汽车公司与代驾司机秦某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仍然应当着重考察、准确判断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从属性特征。本案中,虽然北京某汽车公司根据约定对代驾司机秦某丹进行一定程度的运营管理,但该管理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秦某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何时使用平,是否接单、抢单,其对北京某汽车公司 46 首发于莱茵时代微信公众号并无较强的从属性。具体而言:其一,从相关协议内容来看,北京某汽车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代驾司机通过北京某汽车公司平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交易;代驾司机依约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北京某汽车公司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理平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代驾司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使用平 接受信息服务。其二,从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秦某丹有权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而非根据北京某汽车公司的工作安排接受订单,且北京某汽车公司未对秦某丹在上下班时间、考勤等方面进行员工管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秦某丹的收入系从平账号中提现,提现款项来源于代驾服务使用方,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到秦某丹在平的账户,再由秦某丹向平申请提现,提现时间由秦某丹自主决定,并非由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其三,尽管北京某汽车公司让秦某丹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以及根据秦某丹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但属于维护平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北京某汽车公司根据秦某丹的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以及接单状况异常情况实行封禁账号等措施,亦系基于理风控采取的必要运营措施。综上,北京某汽车公司对代驾司机秦某丹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是基于维护平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而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故依法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47 首发于莱茵时代微信公众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第 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 号)第 9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43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性案例 241-247 号),作为第 43 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平企业或者平用工作企业为维护平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指导案例240号)。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