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与某健身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多部门联动化解涉生命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健身中心室内泳池浅水区域游泳时溺亡。现场监控画面显示,王某从水里露出头部起伏两下后潜入水中,未作出明显呼救和自救动作,1分钟后救生员发现异常情况后对其抢救,并从其口中取出两块疑似未消化的肉类食物。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王某的家属赵某等以某健身中心安全措施不规范、救生措施不当为由要求某健身中心赔偿200万元。某健身中心认为赵某等家属拒绝对王某进行尸检,因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故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
处理方式方法
事件发生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辖区街道立即联系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引导当事人先后进行了3次调解。调解过程中,某健身中心提供了现场视频、经营资质及人员资质等证据,希望征得赵某等家属同意,对王某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但赵某等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虽双方僵持不下,但初步确定了案件事实,即王某确系在游泳过程中溺亡。基层单位调解未果后,按照该地区“321”调解机制,辖区街道将纠纷上报至区综治中心,区综治中心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辖区街道主动与法院联系,邀请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调解员及指导法官听取事故调查报告及各方意见,初步得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健身中心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游泳溺亡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调解员决定以赵某等家属提出的解决方案为基础进行调解,同时向当事人释明,某健身中心作为经营者,对泳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赵某等作为王某的家属,应当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合理的证据。赵某等家属仍然坚持拒绝对王某进行尸检,并将索赔金额变更为90万元;某健身中心同意补偿事宜,但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指导法官指出,某健身中心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责任应以未尽到保障义务为前提。王某未出现剧烈挣扎、呼喊等行为,结合事发位置与救助的时间间隔,应当认定为救生人员对王某已尽到及时救治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王某确因溺水导致死亡,某健身中心确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另外,在无法区分疾病还是外力原因导致人员伤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关于责任分担,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王某意外死亡最高全责赔偿金额约150万元,在家属不同意尸检情况下,某健身中心承担30%的责任(约45万元)较为合适。双方均认可指导法官对责任认定的建议,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调解员趁热打铁,情、理、法相结合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会同多部门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典型案例。事故发生后,辖区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等主动介入,及时开展纾解心结工作,将纠纷导入调解渠道,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并固定案件事实。基层单位调解三次未果后,按照该地区“321”调解机制,将情况上报区综治中心,并由专业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调解。调解员以亡者家属提出的意见为基础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则发挥专业优势,讲明法理,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最终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工作,促使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健身中心一次性赔偿赵某等家属50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1-14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