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庭所联动化解精神病人伤人纠纷

民事生命权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精神病人监护人承担责任庭所联动调解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两家系邻居,王某儿子为精神病患者。2023年10月初,因王某未尽监护职责,其子翻墙跑到陈家,将正在洗衣服的陈某打伤,医院诊断陈某为两侧四根前肋骨骨折。10月中旬,陈某出院,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且该协议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王某赔偿了陈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后陈某因疼痛不止去医院复查,方得知自己其实为两侧七根肋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找到王某告知复查的结果并要求就损失重新协商赔偿,王某拒不协商,陈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监护人,由于疏忽没有把门关好,让儿子从天台爬到了邻居家,导致其对邻居陈某实施了暴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伤情鉴定前已经签署过一份和解协议,只约定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之后陈某复查并申请伤情鉴定,要求提高赔偿金额。但王某家中仅有王某一名劳动力,赔偿数目对其而言负担过重,直接判决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因此,法院在党委政法委牵头统筹下,联合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共同化解纠纷。 一是梳理争议焦点。调解员在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作废和解协议、增加赔偿金额的诉求是否合理,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二是准确找出当事人利益冲突,安抚双方情绪,避免事态升级。政法委、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会谈,破除协商僵局。一方面,积极劝说陈某降低索赔要求,既肯定陈某作为受害一方合理主张自身权利的做法,也指出申请伤情鉴定不够及时,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再主张权利,且前后金额相差较大,对方可接受程度不高。另一方面,耐心劝导王某认识到其儿子行为给邻居带来的损失,从专业角度告知其和解协议在陈某申请伤情鉴定之前,赔偿金额确实与实际鉴定状况不符,陈某增加赔偿金额的请求并无不妥。 三是给出赔偿建议,努力缩小各方差距。结合类案判决、调解以及类案鉴伤情况,给出调解建议,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进行磋商和确认,最终在政法委指导下,双方当事人确定了赔偿金额。

裁判要旨

本案系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是在政法委牵头下通过法院、司法所、派出所“庭所联动”调解的成功案例。调解员对本案涉及的钱款赔偿问题,区分情形制定调解方案,对合理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确定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赔偿金额,确保和解协议能够实现。此外,积极会同司法所、派出所共同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形成基层部门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化解机制,促推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王某同意赔偿陈某各项损失4.2万元,并在亲朋好友帮助下履行了赔偿,双方纠纷至此了结。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01-05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