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员工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联合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

民事劳动争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总工会调解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年初,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某公司订单量骤减,决定关停一条生产线。某公司与该生产线涉及的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中7名员工因不满意公司协商解除中提出的补偿条件,拒绝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将7名员工调岗至其他生产线。7名员工原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仅休息1至4天,但因订单较少,现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也没有额外加班收入,7名员工收入骤减。员工提出,入职协商的待遇即为每月休息1至4天,工资保底8000元,现加班时间减少的原因并不在员工,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集体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则认为,加班工资减少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范围,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7名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进行研判,认定本案涉及人数较多,如直接判决,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派总工会调解组织与法院特邀调解员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调解员的身份优势,了解劳动者实际处境和遇到的困难,为劳动者提供切实帮助。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在对双方当事人诉求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指导特邀调解员多次组织调解,向劳动者详细解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指出在没有加班的情况下不支付加班费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从关心劳动者目前生活情况、辞职后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等多方面入手,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抗情绪。工会调解员则侧重与用人单位联系,向用人单位提出之前加班的情况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加班时长的上限,是违法行为,并从维护社会稳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帮助解决劳动者实际生活困难等多方面做用人单位的工作。

裁判要旨

受全球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不少出口型中小型民营企业受到较大冲击,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中,法院与总工会依托联合建立的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劳动者贴心人的作用,不仅解决了双方之间的法律争议,更解开了劳动者的心结,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50%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在法院监督下,某公司按时付清了款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90-07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