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卫浴公司与某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行政调解化解市场主体专利侵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卫浴公司于2013年9月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于次年获得授权。2023年5月中旬,某卫浴公司发现某卫浴商行未经其授权和许可,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内销售疑似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遂在该店铺公证购买了该产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卫浴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起纠纷涉及线下个体工商户,通过府院联动,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该案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派给某卫浴商行住所地的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产局)开展行政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责,联动市知产局通过建立信任、前期沟通、固定争点、联合化解的调解“四步工作法”,分工配合,逐项破解调解难点和堵点问题。 一是多措并举建信任,打开调解沟通大门。调解引导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询问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在与某卫浴商行沟通过程中遭遇较大阻力,某卫浴商行表现出较强抵触情绪,并质疑其身份。调解引导人员耐心向该商行经营者解释,通过引导经营者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验证等方式取得当事人信任,最终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二是精准匹配调解员,前期沟通定事实。市知产局接到案件材料后,指派负责专利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开展针对性调解工作。调解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基本情况,与某卫浴公司通过视频方式核实案情,前往某卫浴商行经营的实体店与经营者面对面沟通了解家庭和经营状况、该行业经营现状、被诉侵权产品来源等,并第一时间与法院专利调解指导法官进行共同剖析。通过核实某卫浴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文本、缴纳年费票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必要的侵权证据,结合与双方的视频沟通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涉案专利权属、法律状态、双方的主体资格、客体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等,从涉案专利权利状况、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等层面梳理纠纷的主要事实。 三是厘清案件争议焦点,确定调解关键要素。经前期沟通,某卫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相关权属证明认为,本案涉案专利图片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立体图等七视图,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经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比对,除材质和颜色略有不同外,其他各项设计要素与涉案专利设计基本一致,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卫浴商行则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某卫浴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不尽相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一年以来,除了卖给某卫浴公司有关人员的一套,并未对外销售。另外,某卫浴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依据,该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有合法来源的,其并无主观恶意。指导法官与调解员通过梳理证据材料,结合前期沟通情况,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类似指导案例,确定本案争议点有两个: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四是化被动为主动,将争议点作为调解突破口。调解员紧紧围绕本案的两个争议点,从双方当事人各自最大利益出发,进一步展开“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某卫浴公司说明某卫浴商行销售侵权产品单价较低,获利微小,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某卫浴商行销售了一套被诉侵权产品,某卫浴公司要求赔偿的依据不够充分,建议将维权重点放在降低侵权行为对公司的影响上,不在赔偿金额上锱铢必较;另一方面向某卫浴商行释法说理,说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主要设计特征上是一致的,区别点仅颜色、材质和局部弧度有细微差异,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判断,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确实落入了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使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也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故需要给付某卫浴公司一定的合理维权开支。随后,在前期“背对背”沟通使双方对调解有基本心理预期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调解公信力,消除当事人尤其是某卫浴商行的顾虑,适时邀请指导法官通过视频方式开展“面对面”调解。法官和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类似参考案例及判赔标准,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该商行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情况等因素,提出针对性调解方案,即以合理维权开支为计算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随后,双方当事人经衡量各自利弊,均表示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
裁判要旨
该案件顺利和解是法院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机制,通过行政调解化解市场主体专利侵权纠纷的成功案例。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频发领域,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维权成本较高、耗时长,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法院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府院联动,协同化解纠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能优势以及法院专业优势,实现“1+1>2”的解纷效果,不仅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效率,助力企业规范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此外,通过发挥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专业优势,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及时发现纠纷产生源头,引导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生产商开展协商沟通,最终达到“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达成调解协议,某卫浴商行在协议履行期限内支付了赔偿款。纠纷圆满化解后,市知产局进一步促成某卫浴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源头厂商建立沟通协商渠道,从源头预防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第64条、第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法释[2009]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160-02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