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某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调解案
“法院+残联”联动调解化解涉残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肢体残疾人董某为备考公务员,与某教育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支付培训费用6万元。合同约定:如学员在培训期间未被录取,该教育公司将一次性全额退还培训费用。董某未被录取后,某教育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双方就退款金额和退款时间产生争议。董某先后反映至教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故董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考虑本案为涉残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机制,将该案委派残联所属的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并在线推送相关材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得知董某生活较为困难,对某教育公司拖延退款的行为情绪反应非常激烈。某教育公司虽愿意退款,但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且难以直接与董某沟通。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与指导法官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争议焦点,为调解奠定基础。双方的分歧点为退款金额和退款时间。董某认为,依照合同约定,某教育公司应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且应一次性退还。某教育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且无法一次性全额退款。 二是由残联调解员安抚董某情绪。调解员多年从事残疾人维权工作,善于与残疾人群体沟通,经过细致沟通,缓解其情绪。董某对某教育公司经营不善的状况表示理解,同意在金额和履行期限上让步。 三是由指导法官释明法律。经指导法官耐心解释,某教育公司充分了解了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的可能后果,为避免额外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某教育公司愿意达成和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涉及退款金额和履行期限的争议。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肢体残疾人,案件中利益诉求与情感诉求交织,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与残联密切合作,围绕争议焦点精准施策,通过梳理双方对退款金额和退款期限的具体分歧,为后续调解工作打下基础。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残联调解员专业优势,通过细致耐心的沟通缓解当事人情绪,争取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法官通过释明法律条款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从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角度权衡,积极配合调解。本案的调解成功,既保障了弱势群体权益,也推动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与合同纠纷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教育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当月月底前退还全部培训费,董某放弃利息请求,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509条、577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法〔202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762-1-137-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