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润滑油公司与某石化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化解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润滑油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润滑油多年保持国内润滑油行业龙头地位,品牌价值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某润滑油公司依法从其全资母公司处受让该公司在2007年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2023年3月,某润滑油公司发现某石化公司未经许可,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平台擅自销售以上述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某润滑油公司认为,某石化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产品,侵占其应有的市场份额,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某润滑油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和品牌损失,于2024年4月12日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该纠纷委派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某石化公司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给某润滑油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愿意诚恳道歉,但由于其早在2023年年底就下架了侵权产品,且此款产品销量较少,销售额较低,希望能够通过协商方式减少赔偿金额。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依托调解平台组织视频调解,提供多个调解方案供参考和协商,尽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该案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化解商标侵权纠纷的成功案例。本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法院做实指导调解职能,通过联合调解,仅用20天就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法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大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双方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赔偿数额主要依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此,调解员可以从侵权行为的期间、后果、销售规模、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促推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找到利益平衡点,确定可以接受的合理赔偿数额,及时定分止争,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处理结果
某石化公司向某润滑油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万元,某润滑油公司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6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7-14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