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某供应商专利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准确分析现有设计抗辩促成三方和解

民事专利权权属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王某发现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遂在该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某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某公司提交某品牌旗舰店内销售的某款产品链接作为证据,认为该链接中的产品属现有设计,且上市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希望仅承担几千元的合理开支,对此王某不予认可。针对此种情况,调解人员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准确适用现有设计抗辩,厘清案件事实。调解员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比对原则,将被诉侵权产品分别与现有设计、专利设计的产品颜色、纹路、形状等要素进行比对。让双方确认相同点和区别点对产品外观美感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大小程度,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上到底是更接近现有设计还是更接近外观设计专利。最终使双方在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律适用上达成共识。二是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促成纠纷化解。调解员了解到,某公司与供应商约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调解员向该供应商分析了涉案专利无效程序所需时间和费用、现有设计抗辩的成功率、本案诉讼成本以及其与某公司的合作关系等综合因素,供应商最终同意王某提出的和解方案。

裁判要旨

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能够适用现有设计抗辩。本案中,调解员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能够精准把握外观设计抗辩的实质,找到突破本案调解中的“关键点”,即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上到底是更接近现有设计还是更接近外观设计专利,在组织双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使双方在现有设计抗辩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达成共识,有利于推进下一步赔偿金额的商议。在前述基础上,帮助三方当事人梳理利害关系,从经济效益、诉讼成本、未来发展等多方面进行劝导,促成调解,最终化解本案纠纷。

处理结果

王某、某公司、供应商三方就和解协议事项达成一致。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1条、第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11条、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463-1-160-00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