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名劳动者与某医疗连锁企业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总对总’机制”化解集体欠薪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医疗连锁企业共开设有8家门店,因企业负责人罹患重疾,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部分门店陆续关闭,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预付费患者后续治疗面临困境。其中,20余名劳动者将某医疗连锁企业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系列纠纷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大,一边是经营困难的企业,一边是翘首以盼的员工,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可以寻求双方共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法院与人社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将案件委托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并依托与辖区综治中心这一平台,邀请人社、卫健委等部门组成调解小组,立即启动纠纷联调工作。 一是“摸排查找”确保劳动者全覆盖。诉至法院的劳动者仅20余名,但为确保潜在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摸排工作,最终查明该连锁企业共拖欠81名劳动者工资。在人社部门指导下,调解组织主动联系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询问其调解意愿。同时,调解小组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主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盘活资产”增加企业履行能力。经卫健委调查评估发现,该连锁企业虽然在现金流上入不敷出,但其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且各家门店设施设备齐全,大部分员工仍然在岗,部分门店运行状态良好,若能通过当事人和解、引入投资等方式盘活企业,既能拯救企业,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于是,卫健委一方面联系前期与该企业负责人沟通过的投资人,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企业获得投资款150余万元。 三是做实指导“一揽子”化解纠纷。针对此次纠纷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关系交织的特点,法院指派法官全程跟踪指导调解。首先,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工资支付义务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告知劳动者诉讼程序规定及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情况,详细释明调解省时节费促和等有利双方的优势,增强双方调解意愿。其次,针对案涉门店较多且门店间性质不一(有的系该连锁企业的分公司、有的系独立的子公司)的问题,指导调解员准确确定责任主体,为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把好法律关。再次,考虑到涉及劳动者较多,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诉求不同,法官指导调解员“由易到难”开展阶梯式调解。先组织企业与对事实、金额无争议的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并及时兑付工资,打好调解样板;再引导企业与争议较小的劳动者进行协商,促推陆续达成协议;后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纠纷,由调解小组指导形成个性化调解方案,逐一化解。最终,81名劳动者全部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该纠纷系劳动合同纠纷,但因为涉及医疗连锁企业,除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外,还涉及大量医疗患者,牵涉利益较广、影响范围较大,如不能妥善化解,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本案中,法院依托“综治中心+‘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党委政法委牵头统筹下,集成法院、人社部门、卫健委、司法行政部门等多方资源,形成跨部门协作合力,快速响应各方诉求,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人社部门指导摸排查找,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劳动者均被纳入调解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确保平等保护某医疗连锁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卫健委指导盘活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通过引入投资人解决资金问题,既维护员工利益,又助力企业恢复经营,实现“救企保薪”;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全程跟进指导调解,并指导调解员分级分层分类针对不同主体形成不同调解方案,助推矛盾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通过多方协作、资源整合和灵活调解,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纾解企业经营困境,助力企业“重生”,实现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81名劳动者分别与某医疗连锁企业签订调解协议,陆续拿到被拖欠的共计100余万元工资。新投资人接管某医疗连锁企业后,各门店已陆续全部开门营业,预付费患者后续治疗也有了保障。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2〕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86-31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